一、社会保险费部分
涉及的社会保险费优惠的主要是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一)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11号,本省还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保发〔2020〕6号,本省还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非税收入部分
涉及的非税收入主要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一)“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可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可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
(四)“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五)“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5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因此,上述第1、2、3条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金台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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